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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预算重大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调研,必要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