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对外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清德国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为5月31日。德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德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发生争议。5月31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德商我方接受5月5日的发盘,但德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