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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收入9000万元,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成本4500万元,


某一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收入9000万元,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成本450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4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200万元;管理费用300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营业外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企业已申报企业所得税1030万元。

2011年5月份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开发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时,对支付超过计税标准的业务招待费11.5万元和未交付使用的机器设备利息支出6万元补税。

2011年9月份税务稽查部门根据举报,对该开发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核实有关账簿的内容如下:

(1)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其中:未完工的工程发生事故损失80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企业损失60 万元,已冲减营业外支出(未报批) ;

(2)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500万元,已记入“预收账款”账户。到检查日没有转回按规定的利润率15%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

(3)以开发的两套商品房抵偿债务,本企业近期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120万元(销售成本100 万元) ,冲减“应付账款”及房产成本账户。

请计算该企业2010 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只考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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