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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白酒厂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厂2006年为某乡镇企业加工白酒500吨,未代扣代缴消费税130万元。8月10日, 稽查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缴白酒厂未代扣代缴的消费税130万元,并处以4倍的罚款520万元。限8月25日前补缴入库。由于酒厂对此笔税款有异议,至8月25日该酒厂未缴税款。8月26日,经国税局局长批准,冻结了白酒厂基本账户中的130万元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