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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的罚款。
A.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