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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李某利用职便,2006年1月20日挪用客户资金10万元用于炒股票,2006年3月5日归还,因挪用资金


员工李某利用职便,2006年1月20日挪用客户资金10万元用于炒股票,2006年3月5日归还,因挪用资金未超过三个月,故未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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