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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A.“虚增债务”
B.“签订虚假借款协议”
C.“制造资金走账流水”
D.“肆意认定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