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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A、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B、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C、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