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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吸收丁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2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哪项?()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C.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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