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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部分予以免税,其余()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A、15%、85%
B、25%、75%
C、35%、65%
D、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