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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寺院不受破坏,福建省宗教事务处()明确规定:对现有的寺庙一般不再借使用和拆毁,如确因国家建设或国防需要而必须拆除的寺庙,需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但对寺中的文物法器和僧尼的生活,要作适当的安置。
A.<1952年宗教工作报告>
B.<1953年宗教工作计划>
C.<(57)宗佛字第258号文件>
D.<57年8月一58年8月佛道教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