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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按照规划需要新增运力。为了发展公共交通,筹集资金购买公共汽车,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取新增出租汽车有偿出让费,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请问:该市人民政府做法是否正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对以有偿出让方式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及有偿出让所得资金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