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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的形式进行时,所发生的仅仅是股权的交换,并非现实的资产交换,因此,其帐面换出股本的金额加上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的额外出价与帐面换入股本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不应视为商誉,而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体现在股东权益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