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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未安装或者破坏、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A.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B.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C.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D.四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