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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公文存在5处错误或不当,请指出错误之处并改正。(20分) 国务院批复 国函〔2009〕084号住房城乡建


以下公文存在5处错误或不当,请指出错误之处并改正。(20分)

国务院批复

国函〔2009〕08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 11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同时请将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汇总成表,报送国务院审查。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国务院

0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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