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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秦某向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并立字据约定两个月内偿还。但秦某一直没有还钱。此


1990年12月,秦某向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并立字据约定两个月内偿还。但秦某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秦某,但对钱的事只字未提。1993年10月张某急需用钱,找到秦某要钱,秦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秦某要钱时,秦某却称,自己近来研习法律,知道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秦某偿还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2)秦某1993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秦某所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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