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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定,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 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交齐材料后,工作人员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