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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所需用量的()倍。A、3B、2C、1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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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的食品样品一般不直接用于检验,样品采集后要按标准规定进行分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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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规定,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是:5~99件A.不论包件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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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规定,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是:贵重药材A.不论包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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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状药材和饮片抽取检验样品的量是A.500~1000gB.100~500gC.25~50gD.5~10gE.1~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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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中药鉴定时 抽取样品的总量一般应是一次检验用量的 A.1倍 B.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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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规定 从同批药材和饮片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有A.总包件数不足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