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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A、因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况无力履行职务
B、未得到立法会主席的同意,连续3个月不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
C、丧失或放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D、接受政府的委任而出任公务人员
E、破产或经法庭裁定偿还债务而不履行